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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第9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9條
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 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 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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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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