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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證者,應繳納工本費。 工本費之收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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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