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第5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5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之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利,確保動物生活於適當溫度、濕度、光線、通風及安全環境,充分提供食物及飲水,並具足夠活動空間。 營利性野生動物之繁殖,應避免造成外來種危害。並確保其物種血統之純正,避免近親及跨種配種以免影響子代。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