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第4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場所之名稱、地址、土地地號、位置簡圖及面積。 三、營利性野生動物之數量、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動物管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六、場所及設備說明書;設備包括飼養、環保、安全、防逃設備。 七、場所土地或建物使用同意證明或租賃契約。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八、停業、歇業時遺留動物處理計畫及動物處理切結書。 九、繁殖經營管理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十、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動物管理人員具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者,免附。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現場會勘。經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依前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後,應持許可證依規定申請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 依前項規定完成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者,應於二星期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依第四條取得之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二、飼…第1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第四條、第十三條之申請案,及執行第十五條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第19條申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證者,應繳納工本費。工本費之收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預算…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所定…第3條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應置具有同意合作諮詢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符合…第5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之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利,確保動物生活於適當溫度、濕…第6條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第7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未依第三條規定置獸醫師、畜牧技…第8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第9條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第10條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經營營利性…第11條依第四條取得之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二、飼…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許可證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一、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名稱…第13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資料,…第14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於歇業、停業、復業或遷移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許可…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派員查核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場所設施、…第16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場所負責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將飼養、繁殖野生動物之物…第1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第四條、第十三條之申請案,及執行第十五條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第18條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物種範圍有變更時,於公告變更前,已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第19條申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證者,應繳納工本費。工本費之收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第20條以營利為目的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生動物,而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證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第2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已經核准之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自該日起算一年內…第2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施行。
← 第3條看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