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第6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第6-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
第7條
前條所定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
第8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二、房屋…
第9條
本法施行前依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承攬營繕工程並經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之勞動合…
第10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二…
第11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第12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時,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一、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
第13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輔導及服務等業務。
第14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
第15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第16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
第17-1條
營造業有關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
第20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
第21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得以與定作人契約合意之最終爭議處理結…
第22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經營本法第八條所定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應加入各該專業營造業公會。本法第八條…
第23條
營造業或其負責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補辦手續或申請變更登…
第24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本法第…
第25條
外國營造業於我國申請設立登記為營造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一)在我國設立登…
第25-1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8條
看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