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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前條所定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前條所稱機具設備,指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施工所必要之機具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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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