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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營養師,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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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