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考試院頒發之營養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
第3條
營養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營養師證書損壞者…
第4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營養諮詢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及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
第6條
營養諮詢機構之開業,應行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營養師之姓名、出…
第7條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之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
第9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第1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營養師,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
第11條
營養諮詢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原掛招牌,應予拆除。
第12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
第13條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營養諮詢機構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