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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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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