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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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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