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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考試院頒發之營養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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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