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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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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