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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之認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用或持有毒品情事之嚴重性。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項通報義務之次數。 三、知悉者之職務層級及人數。 四、群聚施用或持有者之人數。 五、營業場所之規模。 六、違反本辦法所定毒品危害防制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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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