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第12條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