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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備置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之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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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