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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5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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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