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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第13條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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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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