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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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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