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第4條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4條

特定營業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有二個以上入口時,均應標示之。 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晰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毒品防制資訊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