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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1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分讓予使用人前,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分讓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名稱、數量。 二、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或實驗、研究、教學、展覽或依法寄存之計畫、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物品本體或其衍生物者,應於計畫中敘明。 三、國內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四、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五、取得分讓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六、輸入人同意分讓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載明擬分讓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名稱、數量,並附註原輸入許可文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隔離處所實地查核之辦理,準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分讓許可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分讓。 分讓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有效。 第三項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取得分讓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分讓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之使用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但分讓黃果蠅,依使用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使用人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但供展覽用途者,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日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核准展覽計畫之使用期間。 申請前項展延時,應檢附使用紀錄、展延使用之原因及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資料。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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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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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