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 第16條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6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但輸入黃果蠅及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