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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6條

輸入前條規定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先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 一、基本資料:商品名稱、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學名、國外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使用方法及範圍、使用期間之管理措施等。 二、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生物學資料:包括生活史、移動能力、滯育或休眠特性、競爭性、寄主範圍、雜交特性、天敵或寄生物、疫情資料。 三、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生物風險及風險管理措施進行評估。 風險評估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輸入人或由輸入人洽輸出國官方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實地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風險評估通過可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之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植物檢疫機關應公布於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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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