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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 第14條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4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
第二條
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黃果蠅、
第二條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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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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