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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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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4條
輸入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三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流程,使用期間及產出物品之用途。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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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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