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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技術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並簽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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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