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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第20條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案例數。 二、治療效果。 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之治療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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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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