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第12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12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溝通及社會互動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