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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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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