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第7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7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