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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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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8條
本法
第三條
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及姿勢發展障礙,經常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及行為等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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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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