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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13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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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