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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10條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得由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經判決確定未構成 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 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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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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