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4條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司法院或法 務部 (以下簡稱訓練機關) 辦理,並由訓練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 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