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9條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 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訓練機關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未依限提出 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員學業成績分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二類平均成績中,有一類不及格或法律課程段末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 以上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及申請重訓。前項學科成績平均及格而法律 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科目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 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及申請重訓。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