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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之期間分別為: 一、司法官: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二、公設辯護人:四個月。 三、監獄官:六個月。 四、法醫師:六個月。 五、檢驗員:六個月。 六、法院書記官:四個月。 七、監所管理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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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