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員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由研究或
各種集會,或請假期滿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所者,以曠課論。司法官考試錄
取人員請假、曠課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或曠課逾二十小時者,應
令退訓。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不適用第一項但書延長訓練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