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7條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員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由研究或 各種集會,或請假期滿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所者,以曠課論。司法官考試錄 取人員請假、曠課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或曠課逾二十小時者,應 令退訓。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不適用第一項但書延長訓練期間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