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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3卷第 27 期第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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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