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