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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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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