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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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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