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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第76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緩刑處分金。 三、緩起訴處分金。 四、認罪協商金。 五、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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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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