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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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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81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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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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