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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95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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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