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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編定工業用地,由工業區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當地地政機關 勘選後,繪具工業用地平面圖 (比例尺與地籍圖同) ,位置圖及土地清冊 各六份,層送經濟部複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 (市) 政府於廿日內公告及通知所有權人。經編定之工業用地得規劃設計 主要道路系統,一併公告之。公告日期連同圖冊應分送經濟部、內政部及 財政部。 第一項所定複勘,得成立複勘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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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