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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4條

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議編定工業用地時 ,應提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地籍圖、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層轉經濟 部複勘報清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議編定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其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並須地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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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