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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9條

經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應由工業區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 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之變更無繼續存在價值者,由工業區 主管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解除後,交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 (市) 政府 於二十日內公告,並自公告解除之當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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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