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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76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6條
工業區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 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編定為工業用地,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內實 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工業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選擇都市計畫範圍內適當土地,商請 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變更為工業區,並依前項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 。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編定為工業用地者,其土地之取得、使用、管 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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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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