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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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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39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四 節 獎勵研究發展之梲捐減免
生產事業因左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 業區,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 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三、因防治污染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四、為建立經濟部登錄之中心------衛星工廠,遷移其工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 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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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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