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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34條

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 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 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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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