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 › 第38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38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四 節 獎勵研究發展之梲捐減免
營利事業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者,依左 列有關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因合併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 二、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隨同一併移轉時,經依法審核確定其現值 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 存,由合併後之事業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合併之事業 破產或解散時,其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三、依核准之合併計畫,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機器、設備,其出售 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該合併計畫新購機器、設備者,免徵印花 稅。 四、依核准之合併計畫,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廠礦用土地、廠房, 其出售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該合併計畫新購或新置土地、廠房 者,免徵該合併事業應課之契稅及印花稅。 五、因合併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工廠用地,而另於工業區、編定工 業用地或其他都市計畫之工業區內購地建廠,基地面積未超過原有面 積百分之三百者,如其支付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 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六、前款規定於因生產作業需要,先行購地建廠再出售原工廠用地者,準 用之。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機器、設備及土地廠房之出售及新購置,限於合併之 日起二年內為之。 合併後之事業,為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者,得繼續承受 合併前各該生產事業原已享受而尚未屆滿之第六條各 項獎勵。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依本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於開發後,租售與興辦工業人;原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如興辦工業,有優…

「獎勵研究發展之梲捐減免」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第34-1條生產事業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之金額者,其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第35條適用第六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獎勵之生產事業,其生產或營業規模達規定標準者,每年實支之研究發展費用…第36條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第37條生產事業之研究發展,除本條例規定之稅捐減免外,其有關研究發展之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38-1條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生產或製造事業,解散清算後,其為股東之外國公司將應取回之股本仍依…第39條生產事業因左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第40條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前項事業…第41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其為第三條所稱之生…第42條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者,如於躉售物價總指數超過五十年一月一日或其上次重估資產年度同項指數百…第43條生產事業因購置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而發生之外幣債務,經檢附證明文件者,得在該外幣債…
← 第37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3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