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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81條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 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 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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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